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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1988年卡德尔马斯诉迪金斯学校(Kadrmasv. Dickinson Pun. Schs)案中,法院认为穷人没有权利获得去公立学校的公车补贴。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必须进一步推进选举程序的民主化,完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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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新中国成立以后,广大人民终于有了自己的宪法。在文化建设方面,宪法的规定涉及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等方面。强化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法律保障。

维护宪法权威,党的领导和表率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维护宪法权威。三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这种认同不仅关涉到对共同体的辨识,也关涉到对共同体的选择,而认同的依据可以是多重的(既可以是客观文化传统,也可以是主观上的自认为),认同的对象则存在着从种族、文化转向国家的历史过程。

[29]一味想要创造一种族群、语言与国家领土一致重合的民族国家。注释:[1]参见[英]爱德华•莫迪默、罗伯特•法恩主编:《人民•民族•国家》,刘泓、黄海慧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页。[2]不仅如此,如若我们遵循着一种历史逻辑进行推演,也可以发现,民族国家的建立自始可被视为民族主义运动的产物,民族意识与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带来的民族认同,[3]正是近代国家认同形成的基础。[12]在历史的形成过程中,往往是现代国家的建构证明了民族的存在。

在这种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共同情感上,一个民族开始诞生了。[22]超越血缘关系、传统宗教、地域文化等相对自然的族群纽带关系而由于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历史因素导致各种自然的族群不断融合和相互认可,逐渐形成共同的历史、共同的文化和共同的命运,[23]是这种文化共同性的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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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而,如何在国家政治认同的前提下,尊重和宽容族群文化差异,保障族群成员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和权利,是解决族群治理问题的关键。为了民族是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号召和宣称,它使对国家共同体的归属感获得延续,使共同体成员对国家保有持久的热诚和忠心,使精神上的共同政治信念获得了现实的支撑。[24]构成民族与众不同遗产的价值观、象征物、记忆、神话和传统模式不断经历着重新解释和重构。[16]参见马戎:《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1期。

具体而言,国家民族的建构以及文化同质性的重塑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将各民族文化尽量纳入所创造的文化中,使各个民族能在新文化中找到本民族文化的影子。[24]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言部分第5页。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归属感和认同感使不同个体之间共同政治信条的存在成为可能。摘要: 近代民族国家认同是宪法认同的历史前提,但国家认同也仅是宪法认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事实上,当国家权威脱下了中世纪的神权枷锁,开始挣脱教会的束缚而独立于世俗世界之时,民族就开始代替神权充当起王权的或民权的国家正当性论证的基础。正如勒南所主张的,民族的出现,既依赖于共同拥有丰富的记忆遗产,也依赖于共同的记忆缺失,集体的健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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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接受了这样的观点:民族不必然是带有建国意图的集体人群,而国家也不必然预设民族基础的同一性。[26]参见前注[9],[美]乔治•霍兰•萨拜因书,第724页。

[3]江宜桦将认同归结为同一、等同、确认、归属、赞同、同意三种意涵。因而,将族群文化化,意味着政府从公民这一角度对族群成员予以保障,将所有族群的成员都视作平等的国家公民,针对每个成员的具体情况采取个案处理的形式,尽可能不把他们视为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政治群体。基于此,以国家为出发点,民族可以被大致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国家层面上的民族,亦有研究者将其称为享有国家主权的民族。[10]参见[西]胡安•诺格:《民族主义与领土》,徐鹤林、朱伦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8页。其二,民族文化内在的价值观和目标是可变更的。民众对民族归属感的潜在信念被国家的统治者倡导和激发,用以战胜教皇、征服封臣。

[21]相比提供一种一致性的自由标准和权利标准,这种国家民族文化共同性的强调更适应多样化的文化存在:其一,文化认同和文化共同体就像其他任何存在物一样都有变化和消融的过程。[28](二)族群诉求的宪政治理依据民族主义的思路,宪法认同的实现需要制度认同与文化认同的协调,而非单一的制度认同便可独立支撑。

[20]参见[英]J. 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7页。纯粹文化意义上的原始民族和古代民族在某些情境下为民族意识的形成供给了养份,但这些原初意义上的民族文化特征很快就可能随着文化的塑造和融合变得边界模糊。

[4]当国家意指民族国家之时,它同时表达了治权独立的政治性格以及民族统一的族群文化意涵。不少学者准确界定民族涵义的尝试都无功而返,学术界亦难以达成共识。

自决权是自由选择国家地位的原则,而不是自由选择政府行使的原则。准确地说,这一现象以民族分离主义来界定更加贴切—一国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之间关系仍存有张力。[13]参见前注[10],[西]胡安•诺格书,第11页。(一)民族:一种偏向现代性的理解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与人类文明史相伴随的现象。

但国家民族的塑造与民族文化的同质化不同于文化的同一化,几乎各国都须面对族群共同体挑战和打破宪政秩序的危险。民族可以被看做国家的造物,也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如赫尔德所说的文化实体,[11]但是其难以单一地以文化路径进行追溯、识别和判断。

笔者对于哈贝马斯居于自由主义立场所言称的宪法认同可以取代民族认同为国家提供内在的凝聚力和成员的忠诚感的观点持保留态度。统治者政权的合理化基础被置于他们所宣称的与被统治者同属于共同的民族共同体,并彼此间共享利益。

参见[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16页。一种共同的意愿、文化和政治组织的熔合成为规范,一种不易或者很少受到挑战的规范。

这种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宪法忠诚之所以能够在公民的动机和信念中扎根下来,是因为他们认为宪政国家是他们自己历史的一项成就。[18]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为存在异质性而发生冲突,国家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在它行使主权的领土内争取实现族类和文化的同质性。民族国家的建构不仅需要基于群体共同利益的共同情感,更需要群体内在文化渊源上形成的共识和信念。民族特有的象征和语言重新阐释唤起民族理想,民族意识在人们对自身生存、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权利理性反思中初步形成,并在推进政治理想所设定的目标过程中得以强化。

换句话说,就是人们在重新肯定自己的特殊认同,呼唤保留自己的历史记忆,呼唤保存自己的价值。[4]参见[英]厄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韩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34]参见王珂:《民族与国家: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的系谱》,冯谊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31]放任族群独立只会重复那种多数中有少数的无奈情境

可以说,该学者从规范解释的路径描述了三者在行政诉讼中现实样态的差异,并因为和解具有相应法律依据而表达出对行政诉讼和解的高度认同。2010年6月,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着力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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